该《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是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合规体系,律师提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法律服务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理解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意义,有必要对该法规涉及的重要概念予以了解。
●从纵向维度看:一条产业链往往涵盖了产业的上游(原材料及基础投入品供给),中游(生产制造与加工环节),下游(产品流通、销售与终端消费)诸多环节。同时,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等高附加值活动贯穿于产业链各环节。
●从横向维度看:产业链往往也横跨了不同的产业部门和不同地域。例如广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上游涉及锂矿和稀土材料开发生产,中游涉及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下游则涉及整车组装和销售、售后服务。
供应链关注的是企业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到产品交付的全流程管理。在企业角度,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对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组成的供应链进行精益管理,从而可实现效率最优、供应链安全、价值最大化等目标。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产业链的视角更宏观,关注的是产业内和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关系。供应链的视角更为具体,体现的是企业内和企业之间的协同关系。两者并非完全独立的事物,而是从不同角度对行业、企业协同关系的关注。
“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则聚焦为: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本次《规定》的出台,既是对上述政策的立法回应,也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确立。
●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基于产业分工形成的市场主体之间正式或非正式治理机制,主要体现为行业联盟、商业契约等。
●外部治理机制:则是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外部机构,基于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等形成的治理机制。以此为视角,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的主要架构可作进一步梳理。
- 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 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 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 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 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 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 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 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
- 任何主体在我国境内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 ,应当依法进行。
- 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以及反制措施。
- 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既涉及国内法,还涉及外国组织和个人主体,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治理规则,《规定》的出凯发k8旗舰厅ag台标志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上升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涉外法治的重要新规。
企业是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节点,传统的供应链管理侧重于效率优化与成本控制,将供应链管理作定位为企业内部管理职能。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上升为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规体系由此面临系统性升级的要求——不仅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内控机制,更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基础设施。
对于供应链风险较大的企业,需考虑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纳入现有治理结构及合规体系中。明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对供应链安全的治理责任。在执行层面,可设立或指定供应链安全合规专项职能,统筹协调法务、风控、采购、生产等部门的协同机制,避免合规管理碎片化。
对于涉及关键领域的企业,还应特别关注《规定》第7条关于“关键领域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评估自身是否纳入监管范围,并相应调整内部合规安排。
●在交易结构及合同条款中,设计供应链安全条款,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中断情形下的替代供应安排,以及明确违约救济途径;
《规定》第8条和第13条对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信息的共享与保护作出规定,企业应对照建立相应的数据合规管理机制,对自身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核心技术信息和敏感数据资产,建立识别、管理机制,应结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补全数据流转、跨境传输的合规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与国家监管体系相衔接的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对于供应链中断、替代来源短缺等风险建立预警和应急预案,对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和长臂管辖等重大跨境合规风险,应建立事前法律评估、事中动态监控与事后救济的完整应对机制。
《规定》第17条特别规定,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产业链供应链治理体系中的专业服务者,应在合规体系构建、交易结构设计、跨境法律风险管理、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积极发挥专业职能,为企业应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挑战提供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支持,同时应提升涉外法律研究和实务能力,在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贡献专业力量。
王鹏 ,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华格律师事务所公司涉外业务部负责人、华格律师事务所学术交流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安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与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首批涉外调解员。王鹏律师致力于公司治理与法律顾问、执行案件、涉外等专业领域,具有多年世界 500 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并积极投入法学研究交流和金融调解组织等法律公益活动,先后发表多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