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披露于2025年4月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1人,代表股份181,387,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169,78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1,599,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3%。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20人,代表股份11,599,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1,599,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3%。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36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1%;反对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71%;反对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36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1%;反对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71%;反对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532,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反对8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43,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14%;反对8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532,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1%;反对8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43,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14%;反对8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1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60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5%;反对7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15,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70%;反对7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6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34,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81%;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4%;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23%;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沈耿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110,293股)、沈会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05,000股)、沈凯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沈洪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90,000股)、虞炳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683,100股)担任本公司董事,股东虞炳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2,611,200股)之配偶、女儿、兄长担任本公司董事,浙江双井投资有限公司(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750,000股)之股东沈耿亮先生、沈凯菲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股东张梁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500股)为董事沈凯菲配偶、董事沈耿亮先生之女婿,董事占响林先生为公司股东桐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000,000股)委派,且公司相关董事涉及2025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事项,故上述公司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68,442,093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7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5%;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2%;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23%;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总表决情况:同意179,44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7%;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23%;反对1,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0%;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钱英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6,000股)担任本公司监事,且2025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36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6%;反对 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4,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85%;反对1,0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60%;弃权 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总表决情况:同意180,531,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8%;反对7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4%;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4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54%;反对7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22%;弃权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4%。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5年4月3日的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煜律师、项延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凯发国际首页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